赵某某
曾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陈方秀(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沈某某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方秀,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赵云兴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云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云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赵云兴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云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云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赵云兴负担。
审判长:徐圣勇
书记员:蔡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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