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保定市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国安,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维舟
书记员: 韩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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