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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刘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仝路瑶,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衡水市枣强县。
申请人赵某某诉被申请人刘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为保障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顺利执行,申请人赵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名下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某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赵某某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名下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华

书记员: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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