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正,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星,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彦文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彦文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俊营
审判员 王学燕
审判员 张传树
书记员:于婉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