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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
季宝松(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
方超(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黄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刘腾交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司机,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迁安市。
原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良,任总经理。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季宝松,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方超,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乐亭县。
被告:黄颖,男,汉族,农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乐亭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乐亭县。
代表人:李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腾交,女,1987年12月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春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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