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等四人与刘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五里铺镇刘集村15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死者解忠海之母。申请人:陈祖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五里铺镇刘集村10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死者解忠海之妻。申请人:陈嘉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五里铺镇刘集村10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860112281X。系死者解忠海之长子。申请人:解力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五里铺镇刘集村10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死者解忠海之次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户籍地湖北省沙洋县拾回桥镇香店村三组14号,现住荆门市掇刀区长坂坡路北12号金鹤园3栋二单元70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申请人赵某某、陈祖琴、陈嘉琛、解力伟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鄂HH2F**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鄂H21Y**号长城牌灰色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责任限额为15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5月15日23时许,被申请人刘某驾驶本人的鄂HH2F**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室乘坐搬运工解忠海)沿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2049km+50m处时,与前方同向金桃园驾驶的鄂D457**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解忠海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刘某未赔偿四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鄂HH2F**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鄂H21Y**号长城牌灰色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赵某某、陈祖琴、陈嘉琛、解力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郭文娟

书记员:朱俊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