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邓明发(湖北枝江马家店法律服务所)
鲍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鲍某某,汉族,生于1966年9月10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负责人李祖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鲍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说明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并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663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663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勇
书记员:李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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