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赵林庆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张鹍翔该公司职工
南宫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林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鹍翔。该公司职工。
被告南宫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克钟。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南宫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春广
审判员:宋永真
审判员:王彬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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