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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黄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丹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建清

书记员:曹佩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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