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赵某某
王随堂
杨志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焦常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随堂,农民。
以上三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杨志军、焦常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农民。
上诉人赵某某、赵某某、王随堂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理由违背法律逻辑,且原审三原告对诉讼标的物非共同共有,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漳县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临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理由违背法律逻辑,且原审三原告对诉讼标的物非共同共有,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漳县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临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聂洪文
审判员:宦伟
审判员:谢珂
书记员:贾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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