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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保金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河县分公司、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保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昭,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河县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振堂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许丽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河北省南宫市。

原告赵保金与被告刘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河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赵保金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保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赵保金负担。

审判员 贾秋丽

书记员: 张瑞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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