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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马某、马某、李某某、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与孙某某新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孙某某逸城家园。
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孙某某林业局南侧。
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孙某某孙吴镇北孙吴村。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孙某某永昌小区西侧。
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孙某某秀河家苑西侧。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孙某某文苑小区。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孙某某铁路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孙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孙某某新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苏景龙,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喜玲,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马某、马某、李某某、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新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下地补贴款”6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赵某某等7人受雇于被告合作社,是该合作社的工人并签定了劳动合同。被告欠原告春播、秋收和田间管理期间的“下地补贴款”66,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原告首先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马某、马某、李某某、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雁滨

书记员: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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