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改
杨素岚(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
杨二庆(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
张某
张某某
陈文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李某
刘军
原告赵某改,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素岚,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二庆,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改(系张某之母),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素岚,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二庆,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文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文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军,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改、张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第三人刘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改、张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改、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改、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改、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改、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改、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改、张某负担。
审判长:陈林
书记员: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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