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
负责人史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云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三十九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印贺 审判员  张广宁 审判员  孙绪忠

书记员:袁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