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崔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赵县,
被告石家庄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赵县柏林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胡春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荣,被告石家庄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增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为原告置换被拆迁房屋院落20.2平方米(或者按照每平米2600元进行补偿5252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赵县建设路以南小南街有院落一处,另外院落北边西边有私有走道。2011年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及土地置换协议,被告将原告房屋院落拆除,依照协议约定为原告置换房屋面积,在协议中明确过道应置换的面积共计20.2平方米。但是在被告落实置换面积的时候,仅将原告拆迁的院落、房屋进行了置换,对于私有走道的面积迟迟不予落实置换。被告对与原告相同情况的私有走道进行了置换,但对年近80岁的原告不同对待,显属不公平。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令被告履行置换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节录)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因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辉
书记员: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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