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柏乡县。
被告: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西二环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田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梁国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国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某与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国平、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赵某某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国平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回对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国平的起诉。
审判员 张利娟
书记员: 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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