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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公安县,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赵某与被告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周红英

书记员: 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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