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阳原县。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阳原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魁元、郎子君,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某、刘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中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其他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李志明
书记员:钱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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