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被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辛美荣与被告冯某某、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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