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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马远志、张某某圣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马远志
张某某圣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远志,农民。
被告张某某圣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察北管理区宇宙营乡双爱堂村。
法定代表人马远志,经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远志、被告张某某圣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马远志、张某某圣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赵某某的工程款应予给付,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远志、被告张某某圣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给付结欠原告赵某某工程款2062006元,于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
二、确认原告赵某某享有张某某圣乐奶牛养殖场建筑物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6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马远志、张某某圣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赵某某的工程款应予给付,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远志、被告张某某圣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给付结欠原告赵某某工程款2062006元,于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
二、确认原告赵某某享有张某某圣乐奶牛养殖场建筑物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6元,被告负担。

审判长:韩翔

书记员:郭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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