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湘市新生花炮厂。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临湘市新生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湘市新生花炮厂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临湘市新生花炮厂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绪平 审 判 员 毛炳泉 人民陪审员 汪华彩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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