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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顺时代广场项目部、张某某、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王俪臻(河北沧州运河区西环法律服务所)
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顺时代广场项目部
张某某
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姜永建(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鹿邑县任集乡西部行政村后赵村。
委托代理人王俪臻,沧州市运河区西环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顺时代广场项目部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
被告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姜永建,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顺时代广场项目部、张某某、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爱敏

书记员:薛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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