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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传奇与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传奇
温海龙(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蒙秀芝(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传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温海龙,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蒙秀芝,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传奇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均为证人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故被上诉人吴某某提供的旱冰场业主张艳红的证言效力大于上诉人赵传奇提供的朋友路文琪、刘哲熙的证言效力。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原判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88元,由上诉人赵传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均为证人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故被上诉人吴某某提供的旱冰场业主张艳红的证言效力大于上诉人赵传奇提供的朋友路文琪、刘哲熙的证言效力。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原判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88元,由上诉人赵传奇负担。

审判长:王东辉
审判员:于志友
审判员:王丹

书记员: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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