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系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宇通服务站管理人员,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元,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书记员:付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