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系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宇通服务站管理人员,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元,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书记员: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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