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任会香,
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只照村。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被告: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
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崔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厂房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租金20万元;3、判决被告新建厂房、变压器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日,我与
北京圣德润生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2013年7月3日,被告
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且一直在租赁原告的厂房内生产。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被告崔某某。我们继续按我与
北京圣德润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履行,被告
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还新建了生产车间,但自2014年7月1日至今未支付我租金,虽经多次协商要求其以新建厂房和变压器折抵租金但被告一直推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某提供的证据与其诉讼请求不符,其起诉缺乏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明辰
书记员: 田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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