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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周关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连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关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许继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共和镇丰厚村8组。
  第三人:裘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新昌路XXX弄XXX号。
  上列两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璐,上海金螳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关兴、第三人许继双、裘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审理中,因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11月1日,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文元

书记员:邸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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