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张春生(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
玉田县新世纪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春生,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新世纪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玉田县新世纪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春宇
审判员:赵莉
审判员:于淑敏
书记员:轩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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