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山西瑜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伟,张家口市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与被告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书记员: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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