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系被申请人赵士楼之父。
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系被申请人赵士楼之母。
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士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指定代理人刘庆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系被申请人赵士楼配偶。
申请人赵某某、张某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赵士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赵某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指定代理人刘庆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3年4月19日,被申请人赵士楼在北京市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摔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术后,右股骨骨干骨折,左桡骨中段骨折,右侧胴静脉血栓,气管切开术后。经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被申请人赵士楼回家后不能生活自理,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妻子刘庆桃于2015年农历8月离家,未尽抚养和照顾义务,长期由二申请人看护。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申请被申请人赵士楼为无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申请人赵某某、张某某为监护人,代理参加民事活动和照料被申请人日常生活。
指定代理人刘庆桃辩称,我与赵士楼于2007年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婚后我们先后生育了两个儿女,长女赵奥雪(2008年7月生)、长子赵雪康(2011年4月生)。我丈夫赵士楼在2013年4月19日因公受伤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后,我作为妻子精心照顾,体贴入微。只是近日因娘家突发变故,实无奈我才回娘家协助处理,但无时无刻不惦念卧床在家的丈夫。现在我公婆申请认定赵士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我也表示同意,但我认为我公婆年事已高,身体又体弱多病。我尚在青壮年期,且在赵士楼受伤之前我们夫妻感情深厚,育有两个子女。为此经过综合考虑我认为在认定赵士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指定我为监护人更为恰当。以上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并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被申请人赵士楼在北京丰台区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摔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赵士楼的伤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术后,右股骨骨干骨折,左桡骨中段骨折,右侧胴静脉血栓,气管切开术后。经北京凯泽宏业农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提出对被申请人赵士楼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北京市(2013)劳监第00613号对被申请人赵士楼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赵士楼的鉴定确认结论是: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壹级,生活自理障碍为完全生活自理障碍。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另,指定代理人刘庆桃在诉讼认可其2015年农历7月因家庭矛盾离开婆家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5月7日唐县罗庄乡北罗庄村民委员会出示指定监护人证明,村委会研究决定指定赵某某、张某某为赵士楼的监护人。庭审中,指定代理人刘庆桃同意被申请人赵士楼变更监护人。
以上事实,法院调取的北京市(2013)劳鉴第00613号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告提供的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00251859工伤证(复印件)、北罗庄村民委员会出示的指定监护人证明予以证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赵士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赵某某、张某某为赵士楼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冯立安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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