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小伟,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
负责人:赵凯,该公司经理。
赵某某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审判员 丁哲
书记员: 毛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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