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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曲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曲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王民央
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
被告曲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亚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民央,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曲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曲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审判员:牛惠林
审判员:穆宇航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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