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智,唐县向阳街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分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建华北大街670号。
法定代表人袁宝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勋、苏文雅,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唐县泛华分公司,地址:唐县中山北大街。
负责人周俊旭,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某某与告长城人寿保险股分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被告河北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唐县泛华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瑞珍 人民陪审员 田红英 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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