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伶,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原告:赵某菊,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钱旺镇大河各庄村。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某中,男,汉族,成年,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钱旺镇大河各庄村。被告:王晓明,男,汉族,成年,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被告:吴洋洋,男,汉族,成年,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被告:刘洋,男,汉族,成年,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
原告赵某伶、赵某菊与被告靳某中、王晓明、吴洋洋、刘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伶、赵某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伶、赵某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伶、赵某菊撤诉。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计449元,由原告赵某伶、赵某菊负担。
审判员 徐小垒
书记员:张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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