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慕歌,男,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庞会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庞会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慕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庞会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欠款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期限偿还,逾期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后利息。为此,原告诉请二被告立即返还6万元投资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庞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赵某某6万元投资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5元,由被告张某某、庞会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玉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欢 人民陪审员 李方林
书记员: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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