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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孙某某与冯某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赵某某、孙某某与被告冯某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赵某某、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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