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丙海,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唯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田义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杰,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上海唯景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