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甜甜,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峰,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彩霞,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庞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叶彩霞、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叶彩霞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材料,故本案不能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程纪梅
书记员:李越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