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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以军与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车站新村南区13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红,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长堰村秦树765号。
  原告赵以军与被告陈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赵以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以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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