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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被告:张进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被告:郭小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被告:赵双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被告:刘莉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赵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张进保、郭小玲、赵双双、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永刚

书记员: 张新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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