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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高连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货车司机,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福民乡海民村*组***号,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机车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霞,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南市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63876871T。
负责人:李敬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02897799F。
负责人:李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连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街,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赵某有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高连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赵某有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00元,减半收取计576.50元,由原告赵某有负担。

审判员 李坤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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