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韩某某、金国明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张付英(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吴玉林(河北遵化城关全胜法律服务所)
金国明
韩晓红(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张付英,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韩雪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吴玉林,遵化市城关全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国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韩晓红,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金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新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金国明及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某为被告韩某某提供劳务,被告韩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给付原告赵某某工时费62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韩某某给付工时费620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韩某某、金国明系合伙关系,因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韩某某、金国明合伙关系,要求被告金国明连带给付工时费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工时费6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某为被告韩某某提供劳务,被告韩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给付原告赵某某工时费62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韩某某给付工时费620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韩某某、金国明系合伙关系,因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韩某某、金国明合伙关系,要求被告金国明连带给付工时费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工时费6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新成

书记员:冯建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