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谈兵(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
谈金某
胡俊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宜昌大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兵,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宜昌大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宜昌市东湖一路8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谈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谈金某、宜昌大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本院认为,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审判长:唐雁莉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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