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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蒋云龙、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女,安国市人,系原告赵某妹妹。
被告:蒋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告: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
被告:霍伟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

原告赵某与被告蒋云龙、纪某、霍伟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宋新成、赵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云龙、纪某、霍伟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7日15时10分许,被告蒋云龙驾驶登记在被告纪某名下的冀F×××××号小型轿车与张江伟驾驶的冀A×××××-冀E×××××号半挂货车相撞,造成被告蒋云龙车上的乘车人赵某、霍伟亮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安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蒋云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江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霍伟亮、赵某无责任。因被告纪某和被告霍伟亮系夫妻关系,经营酒类批发零售业务,原告赵某也一直为二被告代理销售其经营品种,事故发生当日,被告霍伟亮为了扩大市场,增加原告推广酒的积极性,要求原告和蒋云龙一同随其到深州市新世纪酒业参观洽谈业务,期间,因原告与被告霍伟亮均喝酒,为此,被告霍伟亮让蒋云龙驾驶登记在被告纪某名下的冀F×××××轿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一级伤残,因此被告纪某、霍伟亮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蒋云龙未作答辩。
被告纪某未作答辩。
被告霍伟亮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赵某提供证据如下:1、安国市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在此事故中被告蒋云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江伟负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被告纪某是登记车主;2、安国市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和保定市中院(2017)冀06民终2351号民事调解书各一份,证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即使扣除有争议的营养费365000元,还有1225625元的损失,保险公司已承担了其中的489407元,还有732618元未获赔偿;3、录单光盘一份,证明原、被告此次出行的目的是为被告霍伟亮开展业务,故被告霍伟亮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均未对安国市交警队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故对该认定书中责任划分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中,原告赵某起诉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在此起事故中,张江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江伟及其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也已对原告赵某的损失按责任划分进行了赔偿,故原告赵某的剩余损失应由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被告蒋云龙赔偿。被告纪某和被告霍伟亮系夫妻关系,被告纪某虽系登记车主,但二被告在该起事故中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在本案中被告纪某、霍伟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某主张是去替被告霍伟亮开展业务途中发生的事故,其提供的录音光盘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被评为一级伤残,安国市人民法院(2016年)冀068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赵某的损失共计为1601355元,华安保险公司以安国市法院认定的后期营养费365000元没有足够的医嘱和没有营养期限鉴定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中院扣减该部分费用。保定市中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冀06民终2351号民事调解书,华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489407元。本案中,原告赵某只主张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远远低于法院认定的损失,其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云龙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对被告纪某、霍伟亮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蒋云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梅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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