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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人曹明文,河北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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