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毛海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娟,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毛海涛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冀0635民初1494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期限为两年。毛海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毛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某银行存款14000元的冻结和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普
书记员:崔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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