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陶,河北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跃,河北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明,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吕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吕某某给付原告赵某工程款、鉴定费、保全费共计700000元,给付期限为2018年8月26日前付清。二、原告赵某与被告吕某某、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之间不再具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和任何经济纠纷。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再纠。四、案件受理费13024元,减半收取计651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5000元,共计96512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于 洋
书记员:王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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