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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文义等与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大名县人,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赵文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原告:赵社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赵某某母亲,赵文义、赵社香儿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大名县人,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赵亚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大名县人,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理人:崔某(赵亚琪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大名县人,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赵亚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大名县人,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理人:崔某(赵亚东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大名县人,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大名县人,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生,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邯郸市邯山东方汽车运输队,住所地邯郸市防汛路*号。经营者:郭进勇,该队队长。被告:孙昌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陈增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崔某、赵某某、赵亚琪、赵亚东、赵文义、赵社香与被告宋某某、邯郸市邯山东方汽车运输队、孙昌园、陈增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崔某、赵某某、赵亚琪、赵亚东、赵文义、赵社香未在本院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某、赵某某、赵亚琪、赵亚东、赵文义、赵社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芳

书记员:XX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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