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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鲁格,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民间借贷,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且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其他的送达地址,故被告不明确,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田海东

书记员: 任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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