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核章,黑龙江李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煤炭总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徐克达,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龚晓东,该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伟靖,该院外科主任。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双鸭山煤炭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法院依据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黑新讼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5-3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法律判决,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上诉人赵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曹红霞
审判员 陈迎光
代理审判员 薛龙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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