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五
沈瑞清(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李佳(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五,农民。
委托代理人:沈瑞清,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负责人:魏岐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五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赵五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赵五承担。
审判长:徐法宪
审判员:张志强
审判员:韩丽亚
书记员: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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